(优秀)员工劳动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员工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员工劳动合同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工作任务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工作任务:在_________________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劳动纪律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______天,每天实行__________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__________元、
2、合同期限,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资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1);(2);(3);(4);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__________%,乙方负担__________%,病假工资为__________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实得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医疗期为__________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__________月、
(2)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_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_天,丧假__________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安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
(3)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职工时,以及劳动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a、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b、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月;
c、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个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元;赔偿金元至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此处隐藏18927个字……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第十条 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一条 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失业保险股。
第十四条 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
第十五条 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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